2014年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房子的单价和面积,单价低于市场价,明确为福利房,限定工作年限。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子为经济适用房。今年单位协调青岛市政府办理房产证,说该房产不能按经济适用房办理,只能按商品房办理,单位要求我们按购买时商品房的市场价为单价,补齐房款才给办理房产证,这种情况合理吗?单位算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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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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