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递交给法院去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不执行,调解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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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因此,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对国土局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且认为该案件符合调解条件,那么法院有权作出调解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一定必须执行国土局提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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