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判的东西,对方不给,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1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如果离婚案件中法院已经做出了一项判决或裁定,且对方拒不履行该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责任,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期限通常为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除特殊情况外,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涉及财产类的判决或者裁定,执行时效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债权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给付将会给债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完全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债权人也有权直接申请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行时效可能受到地区法律、地方司法解释等的影响,建议您在申请执行前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便获得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