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关于国土部门申请裁定的土地行政案件由乡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和政策依
2019-07-05 11:4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行政协议,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双方不能协议仲裁。且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不能协议排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故其在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无效条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