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管制刀具处罚标准
2019-10-24 11:24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 首、三棱 刀、弹簧 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 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 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