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刘女士在一家火锅店就餐时被要求扫码点餐,她提出用传统纸质菜单被店员拒绝,而点餐关注的微信公众号需要获取原告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址和性别信息,并且只能允许,不能拒绝,刘女士认为火锅店的行为不合法,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餐厅停止侵权,判决书中明确提到,扫码点餐可选项,而不应该成为唯一选项,经营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扫码点餐及向经营者发出邀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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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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