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如何加上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监督
2019-06-27 21:19为切实履行律师事务所主体管理责任,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一、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凡涉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请示和备案要求,向主管司法局填报《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备案登记表》。 二、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建立涉黑案件合伙人集体研究制度,对合伙人意见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三、办案质量监督控制制度。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涉黑案件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质量监督控制制度。 四、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要修订完善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涉黑案件的收案必须经主任把关签字,重大以上涉黑案件和主任本人代理的涉黑案件必须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合同要规范,文字表达要清晰、准确。 五、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涉黑档案的管理等级要高于普通案件。律师事务所要本着规范、完整、保密、适用的原则,完善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严格规范档案管理,档案的借阅、复制和保管等均按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六、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增强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在涉黑案件代理中不尽依法代理职责、大包大揽虚假承诺、违规私自收取费用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予以辞退或除名。 七、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修订完善的其它内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