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上写着入住日期2017.10.3,承租日期2017.10.3-2018.10.5, 实际已于10.2号搬离,押金已经退了。现在房东要求补交10.3-10.5号的房,这个合理吗?
2025-12-10 13:15您好!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本案例中,您已按期支付了房租,并且已经将押金退还给房东。因此,房东无权要求您再支付10月3日至10月5日的房租。 此外,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双方应在约定的入住日期前完成入住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如果您的实际入住时间早于约定的入住日期,则您有权拒绝房东的请求。 如果您对房屋状况或服务有疑虑,请及时与房东沟通解决。如果房东坚持要求您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您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和往来邮件,以便日后处理纠纷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