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丈夫协议离婚,生了两个女儿,抚养权问题已协商好,现在南昌县有一套住房,属于丈夫婚前所买,离婚后想过户给两个女儿或出售,所得款给两个女儿所有,由于当时购房急须贷款,用了丈夫父亲的名字作为房产证上面名字,但是当时有在公证机构公证过其房产归我丈夫所有,每个月的房贷也是由我两个人交付,现在我想问是否我丈夫有买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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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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