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3-10人的交通事故属于

2020-12-17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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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三、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血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结果造成的等级都是不同的,一般对于特大重大等级的事故当地政府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对待的,而群伤事故通常是指事故中受伤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情况。

2020-12-17 1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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