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13年10月5日闻某到珠海某酒店务工,2014年3月4日向酒店提出辞职。 离职时,该酒店准备与其结清离职当月的工资,但闻某认为,该酒店没有与他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 支付双倍工资,于是要求该酒店除结清本月工资外,再支付五个月的赔偿金。 酒店拒绝了闻某的要求。 试问闻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020-12-0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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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2: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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