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房子是我爷爷的名字,爷爷08年过世后,乡下房子要在拆迁后才能写我爸的名字,我爸和我继母三年前领的结婚证,如果房子拆迁后写我爸爸的名字,是不是会变成婚后共同财产,以后继母有房产权吗?如果继母去做公证以后跟拆迁房没有关系是否有法律效应,能做这样的公证吗?应该怎样处理,通过何种处理方式,继母才跟房子没有关系?
2024-08-11 07:28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遗嘱等为准。如果您家的老房子是您的爷爷所有,并且在爷爷去世后由您父亲继承,则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属于您父亲。 至于您提到的继母是否需要承担与拆迁房相关的权利义务,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和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一般情况下,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利并非绝对,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分析。 对于您提到的公证问题,如果继母去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书,那么她将不再拥有拆迁房的相关权利。但是,这个公证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改变或消除她与拆迁房的关系。因此,建议您与律师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考虑到各种情况下的复杂性,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