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财产抵债,税需要补充吗
2019-07-23 10:23税管法规定: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这一措施是多种措施的合并提法。所谓扣押是指税务机关将欠税纳税人的某些财产予以扣留抵押,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后予以返还,超过一定期限不能履行其义务的,将扣押物品予以变卖抵缴税款的行为。所谓查封是指税务机关将欠税纳税人的某些财产予以封存,当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予以启封,超过一定期限不能履行其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将查封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的行为。所谓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或查封的欠税纳税人的财产依法在拍卖市场上进行竞价,以最高价成交出卖,以所得价款抵补税款、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所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或查封的欠税纳税人的财产在不宜进行拍卖时,以其他有效方法予以出卖,以所得价款抵补税款,所剩部分退还纳税人的行为。《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町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所得首先要补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