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离婚,带一女儿六岁,离婚两年了,但户口一直在我前夫那里没迁出来。现在我想把户口迁出来,去当地派出所询问,他们说必须要用我女儿的出生证明。我女儿的出生证丢失了,我去医院问过说是补不出来了。当时的住院病例也没有了。又去派出所,派出所还是非要要出生证明,说是要证明孩子是我的,我们户口早上了,孩子难道还能不是我的?我们如果出生证明永远补不出来,难道户口也永远迁不出来吗?不是说百姓事无小事吗?派出所的做法算不算刁难?
9天前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原配偶一方应当将子女的户口随其迁出,并由另一方办理相应的户籍转移手续。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与前夫离婚,且女儿已满6周岁,因此户口应该随您迁移。 关于户口迁移的问题,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的公安部门咨询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果您确实无法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您可以尝试其他方式,比如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寻求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请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个人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希望您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