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妇幼保健院行二次剖宫产术后连续10小时不间断输液,后产妇呼吸困难,院方让紧急转入市医院,经市医院诊断为剖宫产术后心衰,经抢救现己无碍,病人既往无妊高症和心脏病吏。引发产后心衰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术后过量输液,可否因医院过量输液定性为医疗事故?该如何维权?
2019-08-09 13:58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