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入职,与A公司(法人C)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与B公司(法人D)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的合同由B公司收回,期间工资与社保由B公司发放、缴纳,现在查询到A公司与B公司的法人同为D,若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请求8月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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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搜集证据证明就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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