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2019-10-29 10:29(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页);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 (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 (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 (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由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