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银行卡在开户行自动取款机被盗,2018,1,5号要求开户行打个银行卡的明细,要求明细具体到那月那号几时几分被盗的,银行主任只打了取款的日期,没有具体到几时几分。同月的9号,我再次去银行打名细,这次明细具体到取款的,时,秒。银行主任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够成故意隐瞒实情,客户不能第一时间找回丟失款,
29天前首先,您的描述中提到的“自动取款机”可能指的是ATM机,这是银行提供的一种自助服务设施,用于存取现金和进行其他金融交易。然而,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详细,因此无法确定这是否属于您的账户或存款。 其次,关于银行未能为您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这通常被视为一种疏忽或不当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如果银行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对于您所提及的具体到时间的请求,虽然银行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会延迟提供这些细节,但这并不构成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金融机构都有责任确保其客户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总之,如果您对银行的服务不满或者认为他们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请考虑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例如投诉至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同时,也建议您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