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张某车祸,张某向王某打电话要求救援,王某给丈夫李某打电话。李某开自家车找同村6人前往义务救援。在途中李某过失酿成1死5伤恶果,县法院一审判李某负全责。但因执行难,受害人没得到一分钱。请问被帮工人张某是否有连带间接责任?是否给相应的经济赔偿?
2025-03-23 22: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李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和重伤,则应当由共同责任人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至于原告方提出的连带间接责任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连带间接责任是指当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时,其中一个主体对另一主体的债务或者责任,可以被视为对另一个主体的债务或者责任的一部分。在本案例中,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连带关系,因此不适用连带间接责任的规定。 至于经济赔偿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对于未得到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时,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尽量寻求司法调解或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