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决定文书
2019-07-30 12:14您好,根据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如果涉及被侵权,可以具体和我们进行电话联系,为您提供专业解答,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