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签订劳务合同,2020年11月24合同到期。公司2020年11月16通知本人不续签。 2020年02月07生子,目前是否还在哺乳期。 本人已经在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上签字。 以上这种情况,公司需要给我经济补偿或赔偿么?
2020-11-17 15: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