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询问一下,我们家在昆明居民住宅楼一楼商铺开设了小吃店,小吃种类主要为煮品、肠粉和烤鸭饭,我们在店内安装了抽烟机并安装了抽烟净化装置,但我们这的管理委员会称我们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条之规定,该部门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我们停止营业,城管将该通知发给我们时,要求我们拆除抽油烟机,我想问一下是否有依据,我们要根据管理部门所说停业
2019-08-02 13:08您好,若是有关部门认定确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是需要罚款改造的,若是确实是存在认定有误的情况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涉及被侵权,可以具体和我们进行电话联系,为您提供专业解答,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