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县技术监督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到一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抽样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过期问题,但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未能查封。后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该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稿子,称“XXX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公司认为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督局更正报道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的行政诉讼
2020-12-28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