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8岁)将其在海外留学的兄长乙(21岁)的森海塞尔高端监听耳机送与其朋友丙,丙出于感谢回礼,将自己的浪琴手表赠与甲。 两年后乙从海外归来,发现耳机失踪,遂质问甲,甲如实交代。乙联系丙索要耳机,丙称自己不知道该耳机属于乙,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又说自己将浪琴手表回礼给了甲,并未从中得到好处。可甲执意索要耳机,在丙家中协商时发现耳机头圈有明显断裂,恼羞成怒。 请问:乙主张的善意取得能否成立?(丙将手表给甲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是单纯的赠与,还是善意取得要件之一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022-05-26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