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电脑公司订购联想电脑1000台。每台2000元总价款200万,交货日期为同年6月10日,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句乙支付定金10万元。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同年2月10日与第三人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目句丙提供联想电脑1000台(即向乙所买的电脑),每台2200元,交货日期为2011年7月10乙公司也了解此事。同年2月5日 ,甲给乙汇去10万元定金。至司年6月10日,乙未交货,甲多次催交,乙拖至7月11日才交货。此时此种电脑并在法院起诉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甲因违约向丙支付的15万元违约金和利润损失20万
2020-11-30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