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必然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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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都是由两院三部共同发布并分别于2014年1月1日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分级》的发布更是为大部分涉及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统一了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就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致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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