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理中变更了原告,我是被告,原告以单位立案(未加盖单位公章),法院审理时以原告为个人名义审理,之后判判决书以个人为原告,理由是我在审理中对变更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归咎于我。法院复核本案对我答复如此。对此我提出立案时间及票据已说明法院是在办理黑案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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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再合理期限内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复议申请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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