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镇府建立的公司上班,在上一年的合同期过后,又签了一份今年的合同,可就在前两天突然就给了一个发不起工资的理由把我给辞退了,还告诉我今年的合同没签,不给予任何的赔偿,这样合理吗?
2025-01-18 01:51在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和该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合法的原因,并且符合法定程序。而从您的描述来看,企业仅以“无法支付工资”为由解雇您,这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未提供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额外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数额两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可能的赔偿金。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工资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