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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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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