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号租房子,才交过300块的押金,然后说20号的搬过来,结果房东就说不给租了,押金退了200,它扣下100这个行为对不对?属不属于欺诈行为
2025-12-18 03:24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在租房时确实支付了300元的押金。然而,房东后来提出不再出租房屋,并且要求扣除部分金额作为违约金(即100元),这可能违反了租赁合同中关于押金退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如果房东未能履行其义务,即没有提供符合标准和安全条件的住房,那么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所有已支付的押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房东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您有权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押金退款以及因无法居住造成的损失。此外,如果您认为房东存在欺诈行为,比如隐瞒房屋状况或未履行承诺等,您也有权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您尽快与房东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如果协商失败,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以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