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一个人手里转租了一个店面,他跟房东的合同是三年,合同上写明合同期没到必须支付剩下合同期内的房租,我跟房东没有合同,跟他也没有合同,现在我做了一年,不想做了,我房租到期前一个月跟他说过了,而且押金也没有要,我现在还需承担房租吗
18天前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应当在租赁期限内履行。如果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剩余的租金。 然而,在您提供的案例中,您并没有与房东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也没有与对方进行明确的租金支付协议。因此,房东有权要求您继续支付剩余的租金,并可能要求您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补偿费用。如果您不支付剩余租金,房东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起诉您或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