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李宗,2004年10月12日向蓟州区别山镇农商银行借款3万元,期限1年,担保人李占明,李宗未按时归还。 别山镇农商银行2017年11月8日,冻结李占明银行账户,有法院手续 2004年~2017年期间,经历了占地、拆迁、分钱,均通过别山镇农商银行下发款项,但均未扣除李宗的贷款和利息。 2018年1月18日,别山镇农商银行通过法院手续解冻李占明银行账户,并扣除3600元。 银行扣除的3600元,是银行自己的行为,没有法院手续。 银行承诺,借款人李宗若归还欠款,会一并索要担保人李占明的3600元。 2020年某月,借款人李宗偿还了剩余欠款,但银行并未告知借款人李宗,担保人李占明为其
2020-10-22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