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与,弋阳韵达公司达成合作,并交当时负责人刘志平2000元作为押金,2019年韵达公司转让给被告,原告押金也已经全部移交给被告,2020年四月,原告与弋阳韵达公司解除合作关系,被告通知原告,6月1号退还押金,2020年6月1号,被告家弋阳韵达公司转让给张龙,转让合同内并没有将原告押金已交给张龙,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押金

2020-11-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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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吗?

2020-11-24 13: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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