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和合伙人开店,由合伙人父亲来店做木工装修,因其不小心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腕三角骨骨折,左尺骨茎远端游离体)。当时我提出从公共账户补偿医药费。她们说一点小伤不需要,那后面工资给多算些给他了。过后两个月,合伙人要退伙,她们要告我赔偿医药费,由医生证明误工费3个月,索要每日误工费400元,营养费30一天,医药费3000元不到,请问这个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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