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孩子在学校放学的时候下楼梯 跟同学一块拉着手跑 俩人跑到后面一前一后 后面的孩子摔倒了导致骨折 这个责任该有谁承担 怎么承担
2025-02-26 12:50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例中,孩子是未成年人,在放学时与同学一起上下楼,属于其自行活动的行为。因此,如果能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孩子的伤害,应由他的监护人或父母来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或父母应该及时带孩子就医,并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他们也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孩子的安全和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楼梯设计不合理、地面湿滑等,那么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能需要向受害者及其监护人道歉,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总之,要妥善处理此类事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