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9-11-19 13:31您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 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