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辽宁省鞍山市工作,我是2010年4月入职一家私企单位,公司旗下有三家分厂,2017年7月公司宣布与另一家私企单位合作(但对方单位宣布的是实为转卖),公司原有的一个老厂不卖留用(老厂离市区很远),其余两家卖掉,我想请问如果公司要求我去老厂工作,我是否有权拒绝并要求失业险和7年工作的经济赔偿?而且公司在近两年未与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行为是不是违背了劳动法,我也可以进行要求赔偿。请高人明确指点,谢谢!
2024-11-25 02:14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有权拒绝去老厂工作,并且可以要求公司的经济补偿。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