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屋租赁问题,我和房东签署了一年租期的合同,也提前交了一年的物业费用。然后租了三个月出了问题不能租了,在合同中有一条是“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不在租赁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否则算作违约。”我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而且告知当天房东并没有说要扣除费用,而是直接将房屋挂到了租房交易平台。过了一个半月以后房东的房子没有租出去,现在马上到了租期突然说要扣除我剩余预交的物业费1000元。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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