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经营手机店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一投资公司向我 借款3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1.5%,以母亲的房产做抵押,2016年7月21日, 我俩签订了借款及抵押合同,同日,我朋友持委托公证书及房产三证、带着他妈妈身份证原件和我在我市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之后,我朋友失联了,他妈妈称委托书非其本人签名,我市公证处发函称:公证书不是我处出具。所以公证书是假的 那么我朋友和他母亲的委托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吗?那么这个抵押合同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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