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三个人合伙注册了一家个体饭店,我是法人,现金出资,一个负责装修,以装修成本价算出资,另一个以原房屋使用权折30万转让费做为出资,而实际约定没人出资45万,三人一样比例。一年过去了,现在只有我资金到位,负责装修的拒不提供装修成本明细,使用权转让的没有继续补足45万。现在经营亏损五六十万,只有我一人承担,我可以把他们两个踢出去吗?对了,原来未签订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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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注册时章程中的出资及比例应该有的,还有股东会决议,建议协商将款项补齐或者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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