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2020-12-15 14:26(1)主体范围不同。劳务关系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主体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仅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经济关系,而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内容及纪律的管理。 (3)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报酬按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5)雇主的义务不同。国家干预贯穿劳动关系的始终,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则无此干涉,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关系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合同法或经济法调整。 (7)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与行政处罚等;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