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没有孩子,收养她妹妹的一个男孩(没有任何手续),今年六岁。如果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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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您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所以收养关系并不成立,您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抚养孩子的请求,但因收养关系不成立,法院仅会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婚姻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等问题作出处理,不会涉及养子女的抚养问题。建议您可以先与妻子进行协商,尽快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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