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离婚纠纷一审房产按十年前购房的价格分割,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县法院重审。2017年重审时原告,被告双方没有对此房达成任何协商,我也没在重审材料上签字。重审法院还是按2016年一审时我提供的十年前购买此房的价格分割的,并且重审判决已经生效!我于2017年7月向县法院审请再审,2018年九月十五日县法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请问我还能不能对此房重新起诉,要求按市值或竞价的方式重新分割,谢谢
28天前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您提到的案件中,你于2017年7月向县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县法院在2018年9月十五日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并维持了原判。在此情况下,您现在无法直接针对原审判决提起新的诉讼请求,除非存在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 如果您认为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建议您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法。 提出申诉。您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上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审查。 申请复议。如果您的申诉被上级人民法院驳回,您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向检察院举报。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举报,请求其对案件进行监督和调查。 请注意,在行使这些权利之前,您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同时,由于涉及到具体的法律事务,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