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夫妻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双方不扶养,但忽视办理过户,于2014年约七八月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现其未成年子女可否申请法院撤消查封?

2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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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百二十五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价款的,当事人应当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签订抵押合同。当事人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签订抵押合同的,因抵押物价值减少导致抵押权人受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人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如果房产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赠与给孩子的,那么孩子是可以享有该房产的权利的,但是孩子成年后是否可以撤销查封,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解答。

2025-10-10 1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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