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开始租的门头房,一年一交房租签一次合同,2018年本应该交房租2.7万,后跟市场物业协商只交了三千房租,用到2019年5月,只有三千的收据,没有2018年租房合同,现在物业以我不交房租为由把我门锁撬开,房子连房内所有货物及私人物品全部转卖给他人,物业这种行为够不够成犯罪?我要是起诉到法院想要回所有私人物品,因为没有2018年的租房合同,我需不需要给物业补缴2018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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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需要补缴房租,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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