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没有上班,单位需不需支付工资?
2020-11-17 15:15您好!作者:儒德律师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04/answer/*******97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里所指的隔离是指非确诊患病的人员,经过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因疑似而经隔离或医学观察,导致员工不能正常劳动的情形。像一些从疫情高发区,比如武汉、湖北某些地市返京,可能需要进行在家自我隔离14天,这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自行居家隔离并非属于上述隔离的情形,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可以参照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的方式处理。(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