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买卖黑车担保,车主造事逃逸,跟担保人有责任吗?
2020-11-29 12: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