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诉称,其作为被告科比公司的股东,由于无法准确了解科比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于2021年8月4日致函被告科比公司申请查阅、复制公司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提供查阅、复制之日止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相关资料,并要求被告科比公司在15日内书面回复并指定具体时间、场所。但被告科比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上述函件后至今未予回复,且经原告张三多次联系仍拒不提供讼争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侵犯了原告张三作为被告科比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玩作为被告要怎么写那个法律代理意见
2022-04-05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