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4月签合同,后来公司换名字,没有和我补签合同
2025-04-25 15:4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在2018年4月之前未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则可以视同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按照您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并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金。请注意,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咨询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