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281号令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这里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具体是多少,应怎样处罚?
2024-09-06 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的过程中,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并且不出具任何票据,则该行为属于违规操作。 对于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并且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